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65號
原告 王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1,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