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汪郁棨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願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