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範圍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範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00元,有公告現值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稽,又面積0.1946
公頃,故土地價值約4,865,000元,再加計其上門牌嘉義市○○路○○○號建物之價額,顯較原告所主張不存在之最高限額抵押權360萬元債權為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