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12號原告台灣京譽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
莫仁詮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林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以98年度補字第110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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