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95號聲請人甲○○(原告 林櫻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趙彬┌─────────────────────────────────────────────┐│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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