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債權人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韋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㈡確認貨款部分新臺幣131,355元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㈢確認票號AD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日及其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