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IAMTHAISONGTHANWA(中文名:堂瓦,泰國籍)選任辯護人 王苡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610、28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JIAMTHAISONGTHANWA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JIAMTHAISONGTHANWA(中文名:堂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經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為逃逸移工,有逃亡之事實,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於112年9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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