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33號
原   告  堉舜 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培彬
原告因給付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勝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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