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軍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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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軍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軍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大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軍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大年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