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27號原告 蔣珮雯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312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67萬1,874元,業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查閱屬實。原告訴之聲明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係排除被告就上開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67萬1,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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