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林昀孜 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 律師被告 林秋賞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38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