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9號上訴人即被告力昇廣告工程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宏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英傑 因104年度訴字第4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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