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8號債權人 游川輝展輝汽車材料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私立亞碩幼兒園、桃園市私立恩碩幼兒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本件應繳1,000元)。
二、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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