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83號抗告人 黃萬順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侵聲再字第2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林靜芬法官林海祥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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