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七六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鍾佳慧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
佰貳拾玖元,除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外,餘新台幣叁佰捌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茂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