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288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訴訟代理人 褚宏晉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李冠毅 (原名 李燦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