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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