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48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鄧介榮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合明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年8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