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葉庭歡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義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延滯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