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21號原告 辛啓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邁世國際瑞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78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加班費及工資差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327元(計算式:1990×2/3=13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63元(計算式:0000-0000=6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