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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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被告 吳孟叡
蔡鵡餘 朱立恩 嘉義市○區○○里○○街○○○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14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