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林梁樹薯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被告 李畯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08年度交簡字第9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彥志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