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洪健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1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310元,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