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純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度偵字第4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城簡字第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文純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王鴻均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