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郭聰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柒萬壹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9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郭聰賢於92年7月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71,081元。㈡利息計算:①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②已計未收利息共8,255元。㈢延滯期間利息:自9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71,08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3年12月8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