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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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273號聲請人 黃海彬 相對人 鍾伯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327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提示日即│票據號碼││││││(利息起算日)││├──┼───────┼────────┼───────┼──────┼───────┤│001│101年5月22日│100,000元│101年5月22日│101年5月22日│491533│├──┼───────┼────────┼───────┼──────┼───────┤│002│101年5月30日│30,000元│101年5月30日│101年5月30日│491534│├──┼───────┼────────┼───────┼──────┼───────┤│003│101年6月7日│40,000元│101年6月7日│101年6月7日│491535│├──┼───────┼────────┼───────┼──────┼───────┤│004│101年6月19日│30,000元│101年6月19日│101年6月19日│491538│├──┼───────┼────────┼───────┼──────┼───────┤│005│101年7月5日│10,000元│101年7月5日│101年7月5日│491539│├──┼───────┼────────┼───────┼──────┼───────┤│006│101年7月30日│30,000元│101年7月30日│101年7月30日│491543│├──┼───────┼────────┼───────┼──────┼───────┤│007│101年8月8日│20,000元│101年8月8日│101年8月8日│491544│├──┼───────┼────────┼───────┼──────┼───────┤│008│101年12月29日│30,500元│101年12月29日│101年12月29│692932││││││日││├──┼───────┼────────┼───────┼──────┼───────┤│009│101年12月29日│32,000元│101年12月29日│101年12月29│692933││││││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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