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訴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訴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易字第34號原告 魏龥秀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國財呂采甄黃唯品 (原名 黃雅娟 )、詹鳳鳴、 羅惠云劉翰愷魏秀塀江婕綺 (下稱彭國財等8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聲明請求彭國財等8人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8萬4495元5角本息。
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復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被告 陳淑燕陳志達 2人,亦應與彭國財等8人連帶給付上開本息,經核原告所追加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萬4495元5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許秀芬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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