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慶隆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慶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本院以95年上易字第16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8年7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5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86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