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債權人巨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定緯 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昱璋 即富田工程行、 吳珮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富田工程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