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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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大富 被上訴人即被告漢翔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乾進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高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2份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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