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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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政傑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