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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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18號原告晉億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許晉盛 原告與被告鉅大工程行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應查報以下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一)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105萬元之計算式(宜詳載依據、證據、計算的數學式等)。
(三)晉億工程行、鉅大工程行之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