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韓力行 被告 戴福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區○○○道歉公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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