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34號聲請人 孫鶴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景裕 、力心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邱景裕、力心如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相對人邱景裕、力心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