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27號聲請人 楊甯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傑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係自『到期日』或附表所載之『107年12月1日』起算?
二、相對人鄭傑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