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愛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瑜 代理人 江一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郁菁┌───────────────────────────────────────────────────┐│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黃鋐鈿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3,600元│CA0000000│100年9月30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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