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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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 譚秋月 被告 羅淑媛
李睿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