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467號聲請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政賢 、 王韻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王韻龍為「保證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確認欲變更王韻龍為本件「相對人」,請具狀更正之。
㈡相對人王政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韻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附表四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