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845號聲請人 盧欣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五行中關於「被繼承人 魏永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盧水木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