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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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闕美玲 即 陳一新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慶宇 即陳一新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慶潔 即陳一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一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千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一、債務人闕美玲、陳慶宇、陳慶潔被繼承人陳一新遺產範圍內負連帶償還責任,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69,211元整及自民國107年7月15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7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之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一、債務人陳一新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7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99%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
二、經查債務人陳一新已於民國105年8月8日死亡,於其繼承人未為相關權利主張時(詳證二),其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並依法負連帶償還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另因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銀行」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銀行」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詳附件)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陳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