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瑋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未釋明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核與上開規定未合,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3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瑋頡│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2%│││50923元││月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戴瑋頡│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8210元││月8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2356號)
(一)債務人戴瑋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07日止累計138,822元正未給付,其中129,133元為消費款;8,489元為利息(2016/1/30~2016/07/07);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