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愷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宜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宜育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請求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金額為新臺幣58,196元,請 陳明 其包含之郵資為新臺幣206元之計算式(新臺幣206元扣除存證信函50元,其餘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