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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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抗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998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7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業經證人即處理本件違規之警員 王裕興 於原審詳為證述明確。原審就證人所為證詞如何可信,且與事實相符等理由,均為詳細敘明(詳見附件一原審裁定書),經核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仍以附卷之照片及指稱舉發員警之誤判等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劉嶽承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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