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聲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繼字第5號聲請人 馮光遠 代理人 楊聖培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馮鶴亭 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末代理人之簽名。
二、證明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馮鶴亭繼承人之親屬關係公證書,上開公證書應由聲請人所在地區公證處出具,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聲請人所提之書信,收件人姓名均為「 馮光元 」非「馮光遠」,本院無從確認為同一當事人。
四、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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