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0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相對人 鄭婉萍 即債務人3弄20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附表:
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7,495元自民國10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04002新臺幣88,595元自民國10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