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85號聲請人 陳光智 聲請人 陳光垣 聲請人 陳宏隆 聲請人 陳仁銘 聲請人 陳啟發 兼上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 徐淑英 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62號判決後,當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字第738號判決,復經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在案,亦有上開判決查詢件及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8年6月12日 院彥民勤 106上738字第1080011395號函在卷可稽。基此,該案尚未終結,訴訟費用尚未確定應由何人負擔,該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裁判既未確定,即無執行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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