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被上訴人訴請返還之土地總面積5665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5元計算,其價額核定為2,549,318元(即45×56651.5=2,549,317.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為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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