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145號債權人丙○○債務人鎧利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鎧利優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債權人對債務人鎧利優企業有限公司及對債務人乙○○各本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