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徐兆立
徐慕恩
李琛琪 被告 李和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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