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陳文守 送達代收人 陳松田
黃榮專 被告 沈伯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歐陽儀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